应该按照你们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2010年与前男友共同出资购买婚房,首付我出35万元,男方出资20万元,剩余部分由男方贷款。
房本上比例各占50%。房本上比例各占50%2012年分手,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
男方观点:不承认我出资35万元,不给房屋升值部分,不给我装修出资部分(装修我出资部分均有银行划卡记录)。
法院观点:按照50%进行分割,但我要从购买房屋起开始承担债务,即男方自2010年购房开始至今本息还款约18万元,要由我负担一半。
对此,我非常不理解。对此,我非常不理解说明:房屋装修好后,男方自己住在该房屋,我从未住过、男方起诉后便更换了门锁,我无法进入。
对此,法院也置之不理。对此,法院也置之不理请问:对于法院的观点,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具体是哪条哪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