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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房,现要求分割,对于法院观点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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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4800什么是编号?

共同购房,现要求分割,对于法院观点提出质疑

2010年与前男友共同出资购买婚房,首付我出35万元,男方出资20万元,剩余部分由男方贷款。

房本上比例各占50%。房本上比例各占50%2012年分手,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

男方观点:不承认我出资35万元,不给房屋升值部分,不给我装修出资部分(装修我出资部分均有银行划卡记录)。

法院观点:按照50%进行分割,但我要从购买房屋起开始承担债务,即男方自2010年购房开始至今本息还款约18万元,要由我负担一半。

对此,我非常不理解。对此,我非常不理解说明:房屋装修好后,男方自己住在该房屋,我从未住过、男方起诉后便更换了门锁,我无法进入。

对此,法院也置之不理。对此,法院也置之不理请问:对于法院的观点,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具体是哪条哪款?

补充说明:
对于男方已还的18万元,我是否应该承担50%?
咨询者:fa418791天津
[咨询时间:2012-12-13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12-13 20:09
魏国鹏
应该按照你们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鹏律师
[地区:天津-津南区
手机:15122222041
积分:10501
]
回答时间:2012-12-14 14:19
张鹏
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既然产权登记各50%比例,法院就以产权登记判断各50%份额。登记是你们自己进行的,这个份额也是你们认可的。没有争议。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另行约定,否则出资未按各50%但登记50%份额还是按产权登记,各50%份额
齐志龙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5522318437
积分:24648
]
回答时间:2012-12-14 17:00
齐志龙
双方有约定从约定
李伟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3902113068
积分:2239
]
回答时间:2012-12-15 11:44
李伟
首先法院裁判是没有问题。产权登记清楚的表明各自50%,也就是双方对房产的权利义务均为50%。但是你个人放弃了你应行使的权利(未居住),并不必然产生义务的放弃(偿债)。如果你们没有事先文字约定、如书面协议,法院必然依法判定你们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而且理应按各自的产权份额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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