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解决
今年七月份我去了在内蒙注册的一家公司设在北京的销售中心,地址朝阳区.
同时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一直没有给我一份.让我自己在北京缴纳社保,然后给我补齐公司应该缴纳的那部分.
然后12月初公司召集北京的四个业务员开会,突然说公司要把产品交给代理商来销售,现有的公司业务人员就地遣散.只是口头通知明天不要来上班了,没有任何书面文件.
我们几个人肯定不同意公司的决定,提出要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给予相应赔偿.
首先公司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辞职,所以要补偿这30天的工资.
其次公司在员工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应该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包括各项奖金补助.
第三就是把公司应该缴纳的社保给我补齐,我有相关已经缴纳过的证据
请问我向公司提的三点赔偿是否合理,有无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另外公司不想给以上三点赔偿,想和我们一直耗下去,11月份的工资也没有给.
如果我们几个人不理会公司的口头辞退,照常去公司上班,是不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