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向6车道上a车从最右边车道突然变更车道以至快车道上直行的b车来不及反映与之相撞。
现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上a车b车负同等责任,a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b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
这种认定是否合理?现双方已签字,如不合理是否复核或法院上诉?我是b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