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50多户)在2003年在郊区买地建房,有规划的建在马路两边,交了组,村,乡,区各级的土地钱,包括国土,城建,规划等各种钱,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拿到证,只有收钱的收据,现在说要开发,只给当年建房的钱作补尝,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