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你和你的丈夫因为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所以你们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诉讼中你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负举证责任。
刘泽政律师于 2012-11-06 14:4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