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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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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8952什么是编号?

谁应承担此责任

我2008年至2010年7月在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局下属事业单位)聘用为办公室副主任,我在09年期间给供热公司发了个供热许可证(当时分管领导同意,现在他说不知道,盖章是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的公章,供热许可证是供热公司提供的),2010年7月调整聘用到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为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1月出事故,造成俩死一伤事故,认定我为玩忽职守罪,并追刑事责任,请问谁应承担此责任。

咨询者:fa407196山西
[咨询时间:2012-11-04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2-11-04 10:16
殷国丰
应为分管领导的责任,您负次要责任。可聘请律师助您维权!

本人作为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为其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QQ:386179688
宋晓文律师
[地区:广西-南宁市
手机:13347609808
积分:240
]
回答时间:2012-11-04 10:39
宋晓文
请与当地律师面谈。
曾祥锋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市
手机:13866722060
积分:10231
]
回答时间:2012-11-04 13:31
曾祥锋
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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