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续订承租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结合你所说的,如果在你多住了半年期间,如果出租方未提出异议,那么你只需依原约定付租金,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租房合约已满,未续约合同,多住了半年,现在提前一个月向房东提出要搬出。
原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除期限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月租金额百分之二十收取违约金。
这条如何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