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律规定
我在澳大利亚签证申请中心(北京)工作,我们和公司签了合约,合约是3年期。
试用期是3个月,现在因为公司种种压迫性条款和不友好文化环境氛围,我和几个同事都想辞职了。
但是因为合约上面写如果没有任职够3年,需要赔偿公司培训费3000元加上制服费730元。
合约我们已经签字,但是已经交还给公司盖章后才能各持一份(即我们手上还没有合同,不知道公司是否已经盖章生效)。
合同上面写的是每月10号发工资,但是满一个月后的10号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的原因没有给我们发工资,事前也没有跟我们说,发生时也没有任何解释,到了14号我们反抗了才给我们发,还大骂我们一顿说不理解公司。
后来也没有根据法律上面的程序走,没有给我们任何赔偿。
即将到来的11月6号就满3个月试用期了,我们在转正前前提出辞职的话,公司要求我们赔钱是合法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