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财产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私有财产你有什么权力去执行人家的私有财产!!如果下达了终止执行裁定的话无法再恢复执行!
我司有一员工,曾侵占公司现金被判刑,但其侵占的款项都被挥霍,其本人现身无分文,其妻子名下有一栋5层,总建筑面积518平方米的房产。去年7月下达执行异议裁定书,裁定其妻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
裁定下达后经法院多次协调至今(其妻子是本地街道办的,可能会利用关系向法院施压),现法院称其房产的地块是其妻子婚前取得,因此对其房产拍卖有损其妻子利益,只能执行其房产出租的租金,并且马上要出具终止执行裁定书。
请问:1、地块是其妻子婚前取得,这栋房产就不能执行吗,有无明文规定,或者这本身就是有争议问题,法院长期未能执行,是否可以申请中院执行??
2、如其下达裁定终止执行,有无申诉渠道,此案在现今实务上应如何处理??
请有执行经验的律师回答,非专业,回答不详细请不要浪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