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已做二年半,进厂时是签的无固定期合同并同时签了一份各种费用后(税款.保险...)实发薪资9000元的薪资合同。
公司发了6个月后因调整本人工作就没有按照合同执行。
后降低到五千多再后来又加到六千多至今(合同一直没有变更,期间本人因在公司上班怕被炒就不敢提...但每次发薪资时拒绝签字。
钱就通过银行转发)请问我能不能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同公司解除合同。
并且将每月的差额要求公司补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