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单领导都已签字,但从今年六月到九月份一直给扣押着不给发放,现又要求重新结算,说是原加班费算法不正确,想问下已签字的加班条是否已具备法律效用,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原加班条结算加班费?
补充:1、公司扣押加班费;2、公司所安排的工作有好份都不属于本职工作,又不给补贴;本人是否可以以此两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金和赔偿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