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纠纷是在2008年9月3日发生的,由于派出所的民警王亮在做笔录和证 时的不公平造成我以后的直接经济损失和5天拘留。使我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有理变为无理。
2008年9月3日中午16时左右,我老公去送孩子上学刚走,我正在后院洗衣服这时何光秀从她家后门走出来说把你家的东西拿走,不要放在我家的位置上。我说这地方是单位的不是你家的。她接着就搬起我家的桌子就向我家这边扔,我不叫她扔然后我们就打了起来。何光秀就开使叫她老公,胡永强快出来,胡永强出来就把我摁倒在地上并骑在我的身上在我的身上乱抓乱摸,何光秀在胡永强的身后拧我的腿,何光秀起来后还向院子的大门外看了看,这时胡永强还骑在我身上不下来,我说有本事你就不要下来,何光秀说你还不下来,胡永强才从我身上起来之后他们向回走,在走到我家花架子旁边时胡永强抬手就推了一个花盆下来,还说我就摔了有谁见到了。说完就搬起花盆连摔了三个,然后就捂着头,何光秀说有血他们就回家了,他胡永强要是不摔我的花盆他的头会破吗?
之后到派出所去做笔录,我向民警王亮提出来单位上上班的几个女孩子可能看到了,后来我问了单位上班的女孩子她们说没有人来问过她们。我给王亮提供了证人他没有来调查却给他们走访了一个以经搬走的证人。一审开庭后知道了他们的证人是以经搬走的老汉周保臣,周保臣在笔录中说他当时在家中洗衣服(周保臣没搬走之前住在我们发生纠纷时的院子里)看到我搬起花盆把胡永强的头打破了,周保臣在2008年6月24日结清了单位的房租费,8月中询以经搬走不在这个院子里住了,9月3日怎么还会在后院的家中洗衣服。
我上诉后,在二审中拿出了农经站的房屋作价合同书来证明当时我的东没有放在何光秀家的位置上,还有周保臣的现在房东周涛的证明,证明周保臣在08年8月20日以经搬到他家去住,和周保臣原住房单位的证明一份,证明周保臣在08年8月中询以经从农经站搬走。还有一张周保臣和农经站2008年6月24日的房屋结算收据。难道这些还不能证明周保臣说谎做伪证吗?为什么二审不理会我出示的这些证据还是维持原判?
在一审中法院判我给对方付3714,66元。就因为我没有证人证明当时胡永强骑在我身上,没有人证明胡永强摔了我的花盆。
这叫我不敢在相信法律,但中又为甘心,就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在网上听一听忠言,看看我这个案子还有没有一丝生机。
我只想得到一个公平的判决。
我该怎么办,帮帮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