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即将倒闭,我收到了解除劳动通知书,但是要求我去总部上班(原先在办事处),还额外规定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客户的应收账款,意思是我收不回来的话,工资可能还拿不全,这样的解除劳动通知书符合法律效率么?原先一直在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我们要求按照劳动法来,公司不同意,减少我们的赔偿,还额外要求给公司收应收账款,虽然说收回来应收账款会给我们提成,但是并没有书面的承诺,我不同意,人力资源就用这个招数,有什么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