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广西、山东);第二种是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负垫付责任(上海、北京、四川);第三种是判决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被挂靠人被挂靠人被挂靠人负有限连带赔偿责任(烟台、天津)。第四种是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如对挂靠车辆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甘肃)。 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从挂靠车辆从挂靠车辆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