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角度上讲,A可以要求到庭作证.法庭也会支持他的要求.不过B可以提供带有公章的C的平时签字来证明C的笔迹!
对此案,我怀疑是A和C串通起来坑害B的!
对此案,我怀疑是A和C串通起来坑害B的!
席公民律师于 2010-06-22 11:12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abc三人,a要借钱给c,但a出资,让b以b名义给a打借条,c当场收到a的钱,但c当场给b打收条,c是某公司法人,现在c消失了,a拿借条起诉b,但c给b写了证明,这种情况下,b能通过做c的笔迹鉴定吗,现在法院的理由是不知道该证明是否是c所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