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与别人合租两室一厅的房子,方式押一付一。
合同签订的是三个月起租。合同签订的是三个月起租当时对方没钱,是我全部交清,后面他补还与我的。
合同是我签的,押的对方身份证!现在才两个月,他要搬走不住,我有没有权利不退还押金?如果有权利,是否也有权利要求他支付第三个月租金呢?急求帮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