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你可以解除合同并退房。
事情是这样的,在惠州买房的时候我在合同上面写着我和我女朋友的名字,首付我只付了一半,另外一半是开发商帮垫的。
然后按揭。然后按揭办按揭的时候也是我和我女朋友一起签字的。
因为我们还没有结婚,开发商让我给一个合影给银行当做结婚证明,这样就是以夫妻的名义贷款了。
两周后,开发商说我们的贷款办不下来,因为我女朋友在银行信用上有不良记录,她那是在成都读大学的时候办理一张信用卡,不知道要年费,一直也没有注销,后来产生年费也不知道,贷款前已经补齐了那个140元的3年年费了,可是银行却说不给放贷。
我的信用是良好的,只是说我们是以夫妻的名义,所以我也受影响了。
我们其实并没有结婚,我该怎么办?开发商也说银行不太愿意给我放款,这样的话,我该退房还是争取银行放款,因为我们不是恶意出现的不良信用。
现在开发商那边说话也含糊的很,要我先等周一看银行给什么样的答复。
还有,开发商说他们只允许对惠州的工行办贷款,意思就是不给我在深圳这边想办法找银行贷款。
难受啊!退房很麻烦,我不想退房,并且也不知道开发商会从中扣我多少钱,这可都是我和我女朋友辛苦的血汗钱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