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公司欠租,找不到法人,公司负责人,现在写字楼公司管理处要我还两个月房租钱(2012.5月6月),我已经在2012.2月份辞职,但当时同写字楼管理处签了一分租房合同,我只是公司一个文员,代表公司签了这份合同,是公司委托人签字,盖公司章。
代表公司签名,我觉得自己好无辜,我要负责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