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受客户委托承运一票国际门到门货物,货物到港后,由于目的港客户提供单证不全,无法及时清关,造成派送延误(目的港报关时间为含周末23天),客户反馈因延误产品不能及时销售出去,拒付了所有运费。
但我司事先有告知道目的港清关派送速度是和收货人配合情况有关的,对此我们想提出诉讼,请问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