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原有单位下岗人员,“四金”和生活费700元由原单位支出。
现在本人是一家外资企业委托人力资源管理部和我签订合同的一名促销员,合同到期是2012.07.31.他们现在就提出终止合同,截至到2012.06.30.再加我一个月工资。
请问贵公司这样做对吗?我签订了3年合同是否能得到更多的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