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一工程公司老总(法人),在缺乏考察、不明实情的情况下,与自称拥有开发资源的某村村民集体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由该村提供资源,刘某提供资金设备联合开发本资源,实际该资源另有合法拥有人,为争夺该资源,村民采取堵路方式,阻止对方(资源合法拥有人)施工生产,并将对方人员打成轻伤,村民行为确实不是刘某指使,但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刑拘了刘某,刘该罪名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