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无所知即可开庭审理判决!
判决6年间被告对此依然一无所知!
6年后再下达执行通知书时,被告为之担保的主债务人已全身退出!
……
话说公元2005年7月8日,珠海市斗门商贸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斗门商贸城)突然收到珠海市香洲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查封财产裁定书,上面赫然写着中国农业银行拱北支行于1999年将该公司及珠海经济特区宝丰企业集团诉至该院,该院于同年7月20日作出(1999)珠香经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判令该公司和宝丰企业集团归还欠款及利息共需100多万元!
1999年的判决?相隔6年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而斗门商贸城对此竟然一无所知!岂非咄咄怪事??
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当年2月2日,珠海经济特区宝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农行拱北支行、斗门商贸城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农行拱北支行向宝丰企业集团贷款100万,期限为1994年2月3日—同年8月3日计六个月,斗门商贸城系保证人。,之后,宝丰企业集团未能如期还款,农行拱北支行则自1995年10月24日至1999年1月27日先后向宝丰企业集团发出五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经宝丰企业集团签章;斗门商贸城则只在1997年5月4日、1997年9月15日两份催收通知单下方保证人一栏签章,并在1997年5月4日的催收通知单上注明“担保期限至1997年12月30日”。之后,再无任何消息。
8年之后,这份从天而降的执行通知书及查封财产裁定书让斗门商贸城惊愕不已!
商贸城负责人不敢怠慢,马上委托律师查阅相关案卷,赫然发现,当初该案在审理前后所出现的一系列程序错误和现象,堪称中国法律诉讼史上的“奇观”!
一、香洲法院撇开作为一直依法存在的经营实体、案件当事人之一斗门商贸城,而将诉讼材料和文书交给了宝丰企业集团的代理律师梁海涛,该律师与斗门商贸城没有任何委托关系甚至后者对该律师根本不认识;
二、当初(1999)珠香经初字第752号案开庭审理时,即已查明律师梁海涛只是宝丰企业集团的代理人,而斗门商贸城对该诉讼还一无所知,香洲法院却依然置斗门商贸城的诉权于不顾,继续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三、(1999)珠香经初字第752号案开庭审理判决后,香洲法院又将原本应送达斗门商贸城的判决书交给了宝丰企业集团的代理律师梁海涛签收;
四、(1999)珠香经初字第752号案于1999年7月20日审结并作出判决,农行拱北支行于2000年申请执行,但执行通知书却一直到2005年7月才送达斗门商贸城;
五、对当了6年被告而一无所知的斗门商贸城,2005年7月得知判决结果时,主债务人宝丰企业集团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处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幸福”之中!而全部还款义务及由此产生的高额利息均须由斗门商贸城独自承担!!!
由此观之,基本案情已经非常清楚——所有程序的发生及后果,都以唯一损害借贷担保方斗门商贸城的利益为根本!这究竟是“过失”还是人为故意?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法院会出现一系列这样低级的“过失”吗?如果善良的上帝真的存在,他会相信这是“过失”吗?
结论只能是:史上最牛的“葫芦法官”,在香洲法院判出了一个史上最牛的“葫芦案”!
而令斗门商贸城更为惊愕的是,在对此进行了多次申诉后,该案程序违法事实虽已得以确认,但再审中,珠海中院仍然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珠中法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斗门商贸城被执行要求归还欠款本金100万元的同时,还需支付欠款利息、未履行(1999)珠香经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的惩罚利息100多万元,合计共达200多万元!
请问有关司法部门和领导,有谁能真正揭穿这究竟是一起怎么样的“葫芦案”?!
请问公正的法律界人士,作为受害方,在这样的“葫芦判决”下,斗门商贸城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develop/1/4324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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