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姥姥爷去世,留有一处房产,由我妈妈和舅舅共同继承,在两人协商后,我母亲分得房产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归舅舅所有,两个商定,房屋由舅舅居住,如将来变卖些房产,或拆迁此房产时,舅舅再支付房产的三分一的资金。
现在房产证还是老人的名字,舅舅要求去公证处变更,但所做公证是我母亲放弃房产,房产改为舅舅的名字,我想问问如果去公证了我母亲放弃房产,之前的协议是不是也要公证才能有效,或是公证放弃房产时,就在公证中说如将来变卖或拆迁母亲再分得房产的三分之一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