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妻子与2004年结婚,后有一女,由于感情不和,于2008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女方找人草拟的,注明子女由其抚养,本人按照月收入工资全额的百分之30予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由于其他原因,本人未能按月支付,但我认为当时签定协议时,本人对此类法律并不了解,只是为了结束婚姻,现在本人对此协议产生异议,请问协议如何变更,抚养费问题可以重新协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