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律师:
房屋买卖(我是卖方此案的被告,两年前买方没有走合法渠道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而是单方用假合同做假公证去骗取房屋主管部门的权属证书。(假合同法院已判无效,但没有判返还房屋。不合法的证书已经撤销)。
目前对方立案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确认被告卖给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属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就第2条请求,又要求法庭添加“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拒不办理,请法院判原告自行办理。”请问这是否合符法律规定?这叫补充还是变更诉讼请求? 我咋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