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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离婚房财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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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7142什么是编号?

急!离婚房财分割问题

婚前的一方购买一处按揭房,婚后口头约定仍由一方支付按揭款,各自财产aa制,没有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要分割房财的话,法院会怎么判?

咨询者:fa337545浙江
[咨询时间:2012-03-18
悬赏分:
解答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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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千基俊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909800096
积分:287
]
回答时间:2012-03-18 13:04
千基俊
诉讼讲证据。AA制,有证据?一方支付按揭款,有无证据?支付方收入状况如何?如果双方收入相当,且主要是工资收入,则法院有理由认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则对这部份为双方所共有。法院有可能,一判房为购房方所有,得房方按共有份额向另一方付款;二判根据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及共有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三是争得双方同意出售此房,所得款按第二种情况分配。法院会依据原告的诉求进行判决,或支持或不支持。所以,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是给付之诉。情况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当然不同。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2-03-18 14:52
严亨春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吴健弘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588839313
积分:36569
]
回答时间:2012-03-19 05:25
吴健弘
房产登记在谁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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