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兴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又拖延了三年多仍不偿还借款。
债权人讨债,借债人出具《证明》。债权人讨债,借债人出具《证明》《证明》上写道:xxxxx号借款合同,出借人为xxx.以上合同本公司承诺在未还清欠款前有效。
请问律师上述《证明》对讨债有用吗?借债人是不是在搞无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