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保证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专职导游人员,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普遍会要求其先交纳1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当组团旅行社以导游服务质量不佳为由拒绝向接待方旅行社支付全额团款时,接待方旅行社便可按同样的理由将相关导游人员的质量保证金扣除。这样一来,导游人员不单是在收入毫无保障的情况下为旅行社工作,而且还在为这样的工作承担着贴本的风险。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早在几年前就提倡“先付款,后旅游”,但由于监管不力,“先付款,后旅游”的操作方式始终未能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某些游客为了拒绝付清尾款,便在“服务质量意见表中”对导游人员进行无理指责,甚至干脆拒绝填表。这种恶意投诉的情况一旦发生,不论其实际服务质量好坏,导游人员都可能面对被扣除质量保证金的结果,正当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由于低价销售造成资金流动困难,旅行社往往会要求导游人员为旅游团的活动垫付团款,用于支付餐饮、住宿、景点门票等费用,数额高达数千元。一旦出现组团旅行社拖欠尾款的情况,接待旅行社便可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导游人员身上。非但如此,旅游团活动结束后,某些旅行社还往往以“组团社尚未补清团款”或“团款结算尚未完成”为借口,使导游人员不能及时报销为旅游团垫付的费用。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