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们签订的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解除,即对方不支付租金,也包括对方没有全部支付租金的情况,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一定时间内补交,否则限期搬离。
您好! 我于2009年1月把房屋出租给刘某,合同约定每个月的1至5号交纳当月的租金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交纳)。
超过30日不交纳租金的合同解除。超过30日不交纳租金的合同解除今年2月5日我查询我的账号,刘某只向我交纳了租金2000元。
另有3000元未交纳。另有3000元未交纳至今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请问:刘某只向我交纳了2000元租金,他说合同没有约定说一定要交清才能解除合同,交了部分租金就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刘某这分明是在狡辩,请问我们间的合同符合解除条件,已经解除了吗?盼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