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补发试用期一个月后的工资差额,支付5天年假的补偿费用,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同时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社保补缴.
事件描述:
于2010年12月进入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2011年3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无任何保险,2011年4月至6月期间,以现金形式将三险(非五险一金)发放给个人,直至2011年 7月,才以公司名义开始缴纳五险一金。2012年3月,合同到期前,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辞退。
问题:
1.试用期为三个月且正式劳动合同为一年,如何补偿?
2.试用期为三个月且没有并入正式劳动合同(1年)期限中,如何补偿?
3.实际工作时间为15个月,工作满一年未享受五天年假,如何补偿?
4.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合同,如何补偿?
5.本人为本市户口,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五险一金(工资条上有注明公司应缴纳的三险金额),如何补偿?
6.合同未盖章(有法人签字),是否可以索要全部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7.是否有其他经济补偿?
8.能出示相关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未盖章(复印件),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