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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会计在在职期间如果侵占了罪犯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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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505什么是编号?

监狱的会计在在职期间如果侵占了罪犯财产的问题

监狱的会计在在职期间,用非法的手段得到了被判长期有期徒刑罪犯在商场的店铺执照。

并将其对外出租收取房租已经很长很长时间。并将其对外出租收取房租已经很长很长时间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文,应该怎么处罚?应该向什么地方举报?

咨询者:fa120499吉林
[咨询时间:2010-05-11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戴长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311003088
积分:1669
]
回答时间:2010-05-12 07:09
戴长洪
本案需要根据其具体采取何种非法手段及相关证据情况确定。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5-12 07:13
杨汉卿
怎么个非法手段?建议向所在监狱举报。
吴京京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81873719
积分:4944
]
回答时间:2010-05-12 08:53
吴京京
向所在监狱举报即可。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5-12 10:24
魏国鹏
该行为侵犯了该罪犯的财产权利,该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罪犯家属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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