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案金额达到千万,按当地级别管辖所设定的金额应该归属于中院管辖的话,可以约定为中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则上,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协调的问题,当事人无权在级别上选择案件管辖。
但依据民诉法第25条之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