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用人单位赔偿
我是1991年12月11日出生的,2010年3月,由劳务站进了单位上班,后6月份,由该公司的正式工操作失误,造成本人工伤,后经鉴定为6级伤残。
因为行走不便,去了徐州咨询过,人家的工作人员说我这需要做半足假肢,后来又回老家,找到厂里的人,他们让我先去做假肢鉴定,后来结果下来了,也通过了。
下面矛盾就来了,劳动局指定我们去南京做这个假肢,我们就提前电话联系了,人家问清楚了我们的情况后说,费用大概要1万多,他可以跟劳动局谈,让劳动局掏6000(原来劳动局规定说只给我们1200),其他的让我们跟厂里沟通,应该由厂里负责。
后来去了厂里,厂里的人说需要研究,然后给我电话联系。
现在的意思就是厂里不肯掏这个钱。现在的意思就是厂里不肯掏这个钱所以我现在想请问一下,这个假肢的钱到底应该怎么算,由谁承担,承担多少。
还有我这个六级伤残的赔偿问题,考虑到我现在只有21岁,还未结婚,又应该怎么赔偿,厂里现在一直在拖,我一直处于休病假的阶段,只是按月拿工资,其他有关赔偿的事情一直在拖,只是说,你先休病假休吧。
由于我属于劳务派遣过去的,厂里不愿意负责任,但是现在有一个事实是,是因为他们厂里的正式工导致我伤残,我可以抓住这个借口来跟厂里交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