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根据中院的通知重新进行仲裁,并以(2007)穗仲案重字第3号裁决书作出裁决。陈忠谦为了在帮助富力公司免除违约责任赔偿的目的,故意偏袒富力公司。歪曲事实真相,但在仲裁庭组成时违反法律规定,超越了仲裁范围,且该裁决所根据的事实依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内容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是一个完全错误的裁决书。下面我就裁决书中认定的错误事实从几个方面加说明:
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仲审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对重新仲裁的理由是补充质证。新的仲裁庭补证后,在认定事实完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全部推翻了生效2351号裁决书得出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陈忠谦将法律和公正玩弄于股掌之上,严重损害一方当事的合法权益。
1)广州仲裁委根据市中院的通知重新进行仲裁,陈忠谦为了在帮助富力公司免除违约责任赔偿的目的,首先将原仲裁庭解散,(有仲裁委的通知书为证),正因为该仲裁庭妨碍了陈忠谦进行的黑箱操作,不顾我的强烈反对,又再另组重仲裁庭,于2007年12月25日,以陈忠谦为首的仲裁庭妄顾法律和事实违背合同,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泡制出了(2007)穗仲案重字第3号裁决书,其实该仲裁庭的组成明显与仲裁法相抵触,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法》第31条32条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明确规定,重新仲裁时,没有规定另行组成仲裁庭,也没有规定仲裁委主任可以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更没有规定重新仲裁时当事人应另行选定仲裁员。陈忠谦故意用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本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组成新的仲裁庭进行仲裁与《仲裁法》的规定相抵触,该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陈忠谦为什么有仲裁法司法解释不用,却用了你自己制订的所谓“规则”呢?而且该规则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实际上是自己赋予自己这一权利,本会主任要这一权力于法无据,陈忠谦更加没有法律特权.地方仲裁委制定的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则是无效的。分明是陈忠谦滥用职权,官商勾结,自定法律,属适用法律错误,不顾法律与事实来帮助富力公司逃避违约责任。
2)1、(2007)穗仲案重字第3号裁决书认定我于富力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认定富力公司至今将1034与1037商铺之间的唯一通道砌墙封闭,使与该商铺现状与合同第十八条附件(一)特别约定平面图显示的状况不一致,富力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拆除与涉案商铺相关连的走廊通道上的砌墙,恢复与合同附件(一)约定一致的状态。
2、陈忠谦认定富力公司应将走廊通道的砌墙拆除,并再次与我办理涉案商铺的交接手续。
从以上1、2两点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违约行为是富力公司造成的,至今富力公司没有向我交商铺也是事实,否则不会要求富力公司再次与我办理涉案商铺的交接手续,而我在此案中并无任何过错。
3)陈忠谦称我购买的是现楼,认定商铺已符合交付条件,将富力公司发给我的收铺通知书就认定为3号裁决书的依据,这是毫无合同依据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的,是违反合同的认定。
1)我是在2004年1月7日与富力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当时经我现场确认,现场情况与所签合同及附件是相符的,如果当时现场情况与所签合同及附件不相符,我也不可能和他们签订购房合同。以陈忠谦为首的仲裁庭断章取义,认为只要富力公司将商铺交付给我,就不构成性违约,这是没有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的。事实及证据充分证明我在3月29日收到富力公司的交楼通知书收铺时发现,现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富力公司变更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原状,将商场1034号与1037号商铺之间的主通道砌墙封闭,及1027号与1028号商铺之间的通道用铁闸门封锁,使我无法通过该两条通道通往其购买的商场铺,完全改变了购房合同标的物的原状,改变了购房合同和附件的实质内容。此举的行为已经完全不具备交付条件了,使我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收铺。我购买商场铺时,验收与我们双方签定的合同及附件是相符的,但当富力公司将商场铺交付给我时,通道已堵塞,与验收和我们双方签定的合同及附件相悖,从上述事实证明富力公司将商场铺交付给我之前已违约,从以上的事实足以证明是富力公司没有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场铺交付给我使用,导致我无法收铺。这是铁的事实。连富力公司都承认,但以陈忠谦为首的仲裁庭却没有将富力公司这一违约事实写入仲裁书中。且2351号裁决书的仲裁庭于2006年3月前往实地查看,证实了商场大厅展示与合同附件完全相同的平面图,但实际上1034与1037号商铺之间的主通道已被一面墙严严实实地封闭无法通行,1027与1028商铺之间的通道用铁闸门封锁,无法通行,并在铁闸门外摆放一排邮箱,即商场现状的1034与1037商铺之间的主通道和1027一1028商铺之间的通道与合同附件一平面图不一致,涉案商场铺无法从上述两通道通往商场。从以上事实清楚表明,富力公司在2004年3月31日交付商铺给我之前已经违约堵塞主通道,上述大量事实证据证实富力公司已经“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及“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我无法按合同收铺,延迟交铺的违约责任全部在于富力公司单方故意严重违约造成的,与我无关。试问商铺都还没有交付使用日期就发生这种封堵行为,不是违约又是什么?违约责任是富力公司单方行为与我无关。富力公司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第九条赔偿给我。以上事实证据清楚表明,陈忠谦认定富力公司不构成性违约。这是没有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的,完全是陈忠谦你故意歪曲事实,故意认定事实错误的。
2)陈忠谦将富力公司发给我的收铺通知书就认定涉案商铺已符合交付条件,这是毫无合同依据的认定,完全是故意认定事实错误的。交付条件应该是符合双方所签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应该是“交付时”是否符合交付条件,“交付前”符合交付条件,而“交付时”不符合交付条件就是不符合交付条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证明,富力公司在2004年3月31日交付给我使用时,变更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原状,将商场1034号与1037号商铺之间的主通道砌墙封闭,及1027号与1028号商铺之间的通道用铁闸门封锁,使申请人无法通过该两条通道通往其购买的商场铺,事实及证据充分证明了富力公司交付给我时就已经完全“不符合交付条件”,3号裁决书不以“交付商铺时”的情况为依据,而以“交付前”的收铺通知书为依据,认定该商铺符合交付条件,完全是故意混淆事实。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的
3)3号裁决书认定涉案商铺已符合交付条件是陈忠谦为富力公司开脱违约责任。是故意歪曲事实的认定。交付条件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出卖人富力公司擅自改变了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完全改变购房合同标的物的原状,改变了合同和附件的实质内容,已经“不符合合同约定”,明显在交付时“不符合交付条件”。 我们双方的特别约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是明确写进了购房合同的,该条约定对商铺的价格和使用价值有着重大影响。富力公司故意将合同的80%唯一的通道封闭堵塞了,当初我绝对不会以超过10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作为要约裁入合同,陈忠谦也予以认定出卖人既然将通道封闭,富力公司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在富力公司公然故意违反合同约定,难道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富力公司在将商铺交付给我时已经违反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违约,富力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该3号裁决书认定富力公司符合交付条件完全是故意歪曲事实,故意认定事实错误。
4)该案的焦点很清楚,我于富力公司签订合同后,其主体资格及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富力公司依约通知我收铺,但富力公司在交付给我时,变更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原状,变更合同的约定及变更交付条件,将商场1034号与1037号商铺之间的主通道砌墙封闭,及1027号与1028号商铺之间的通道用铁闸门封锁,富力公司故意将合同的80%唯一的通道封闭堵塞了,使我无法通过该两条通道通往其购买的商场铺,导致我无法按合同约定及交付条件来收铺,即双方合同约定的400多个批发商户均可内外贯通,直达任何商铺,更为了前后对应,畅通无阻的整体大批发市场, 我才放弃当时普遍为2万/m2以下的旺街铺,决定用220多万元人民币购买仅仅有建筑面积32.54m2的商场铺无法实现了。这个责任完全是富力公司违约所造成的,对于富力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四次发函并多次前往该公司向他们提出异议,要求富力公司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交付条件,将商铺交给我使用,但富力公司一直拒绝将主通道砌墙拆除,对我的正当要求不予理睬,造成我至今无法依合同收铺,使我的经济损失不断扩大。延迟交铺的违约责任全部在于富力公司。现在事实及证据充分证明富力公司由始至终交付商铺时已经违反合同第八条以及合同第十八条附件一平面图特别约定,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约定。没有按约定期限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给我使用,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至今富力公司单方擅自故意严重违约的行为仍然继续,裁决书也认可,造成我无法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收铺,延迟交铺的违约责任全部在于富力公司单方故意严重违约造成的,与我无关。富力公司已构成违约,富力公司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赔偿给我的。我与富力公司合同有约定迟交铺违约金的,我的请求有事实支持和合同依据,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