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际服务期限与约定服务期限的比例来支付,就是说,你不用支付全部违约金
老师您好,我是06年考上在职工程硕士(日常照常上班,周六周日上课读书),09年毕业,单位报销了一半额度的学费3万元,但是在培养协议上(2006年签订)注明必须自毕业起服务满五年,凡不满五年均要付违约金5万元。
现在离5年期满还有2年,此时我走人,到底按照法律需支付多少违约金呢?是按照单位说的5万元,还是3*2/5=万元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有劳老师,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