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看朋友把电瓶车停在医院楼下的一处临时停车点,给了那人5元钱他给我一张号牌。
数小时后下楼取车发现被盗。数小时后下楼取车发现被盗于是向管理员索赔,他称5元钱停车费属占道使用费非保管费,没有保管防止遗失的义务,故拒绝赔偿。
请问停车点是否有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