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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临时停车点被盗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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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030什么是编号?

车在临时停车点被盗能否索赔

去医院看朋友把电瓶车停在医院楼下的一处临时停车点,给了那人5元钱他给我一张号牌。

数小时后下楼取车发现被盗。数小时后下楼取车发现被盗于是向管理员索赔,他称5元钱停车费属占道使用费非保管费,没有保管防止遗失的义务,故拒绝赔偿。

请问停车点是否有赔付义务?

咨询者:Meaningf...四川
[咨询时间:2010-04-24
悬赏分:
解答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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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吴祖华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52552752
积分:1507
]
回答时间:2010-04-24 14:30
吴祖华
收费的保管。-----你们已经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点有义务赔偿,依法无因(不问原因,丢失便陪)赔偿。
刘天军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026615639
积分:802
]
回答时间:2010-04-24 14:57
刘天军
停车场收取了停车费,在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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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解答,如有需要,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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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高律师
[地区:江西-南昌市
手机:13767991248
积分:7265
]
回答时间:2010-04-24 15:45
周泽高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李志刚律师
[地区:河南-许昌市
手机:13839031602
积分:14452
]
回答时间:2010-04-24 16:18
李志刚
应该赔偿,如果对方不赔,可以起诉
何道宽律师
[地区:海南-海口市
手机:13876811815
积分:416
]
回答时间:2010-04-24 18:12
何道宽
设立临时停车点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双方已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4-24 19:55
魏国鹏
对方既然收取了费用,你朋友和他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车辆丢失了,对方就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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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喻远军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658070317
积分:35032
]
回答时间:2010-04-25 06:10
喻远军
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4-25 13:29
杨汉卿
根据的你的情况:你与停车点形成的保管合同,应当赔偿你的损失。理由是停车点收取了你的费用5元,证明一是有偿保管;交给你一个号牌,给你号牌的目的是你是挂此号车的主人,有此号牌保管人员才会让你把车给你。号牌是证明有偿保管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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