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居住,作为财产的保管人代行所有权人的一一切权利
你好,我是阿峰。我的叔公在数十年前离开中国,在离去之前,把房子钥匙和房产证等留下,而且写下委托书给我的父亲代理,叔公以后就再没有回来过中国,他是1909年出世,相信已经在美国过世很久了。
当时写下代理年限是35年,正好是2015年。我的父亲在2010年去世,他在去世前转委托我去代理叔公的房子。
问题是,到了2015年,我和父亲的代理书都过了代理年限,到时候可以继续代理麽?
曾经看过香港的一部连续剧,阐明香港法律规定:如果屋主不出现,在房子里居住了25年,并且交足房产物业税的人可以继承该房屋。可是,叔公的房子是在广东,不知道按照中国条例,如果想继续居住代理下去,可不可以?万一遇到拆迁,又当如何处理呢?
感谢您的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