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6年经北京fesco派遣受聘于一家外企代表处。
该外企08年转为独资公司后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合同终止,本人欲请求劳动仲裁追讨06年欠付报酬,请问除将该独资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以外,是否应将fesco列为被申请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