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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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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8815什么是编号?

咨询借款纠纷

我是某银行一名员工,2003年,我介绍客户张某在我行某分理处贷款3万元,由公职人员尹某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某没有偿还,我行信贷人员多次找张某进行索要,这时张某找到其朋友王某帮助想办法,王某替张某还了3万元,同时告诉我行信贷人员先不要将替还款的事告诉张某,随后王某对张某说,你贷款的款先由我担保,你得继续筹款还贷,但是我不能白白替你担保,你得给我一些资产抵押。

这样张某将10万元的股权证押给王某,并保证不能还款时,王某有权处置这些股权证。

押给王某的10万元股权所有人实际上是担保人尹某的。

王某替张某还款后要求我们帮忙继续向张某索要贷款,在张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我们找到担保人尹某,尹某表示可以还款,但是还完款后,须将押给王某的10万元股权证还给自己,当时我行人员找到王某,但是王某别有用心,拒不配合,由于其不配合,导致其替还的3万元不能索要回来。

事情已经过了8年,借款人张某已死亡,替还钱的王某心中不平、找我行经办人员索要还款。

请问这种情况我行经办人员该承担责任吗?如果王某起诉,法院能立案吗?谢谢!

咨询者:fa328704吉林
[咨询时间:2012-02-22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2-02-22 14:12
贾金勇
将相关书面资料发过来,需要根据具体约定及相关签字人员给出上述问题的答复。
商永辉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手机:13843015634
积分:453
]
回答时间:2012-02-22 20:23
商永辉
银行对王某没有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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