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协议,你难以证明对方逾期交楼啊.
合同上约定的商品房交接办法为:乙方应依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2011年12月31日)之后十五天内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楼手续(除非甲方另有书面通知),如因乙方逾期办理的,视为甲方按期交楼。
我在12月27日接到甲方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是要在年前交楼还是年后交楼,我回答年前,之后甲方工作人员说等他们电话通知过去办理交接手续。
我一直等到2012年2月6日还未有来电,于是我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甲方工作人员告诉我说过年期间工作人员太忙可能没有通知到我,让我现在或这几天都可以过去办理交楼手续。
请问这样的情况属不属于逾期,可否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