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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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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8439什么是编号?

房产咨询

合同上约定的商品房交接办法为:乙方应依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2011年12月31日)之后十五天内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楼手续(除非甲方另有书面通知),如因乙方逾期办理的,视为甲方按期交楼。

我在12月27日接到甲方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是要在年前交楼还是年后交楼,我回答年前,之后甲方工作人员说等他们电话通知过去办理交接手续。

我一直等到2012年2月6日还未有来电,于是我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甲方工作人员告诉我说过年期间工作人员太忙可能没有通知到我,让我现在或这几天都可以过去办理交楼手续。

请问这样的情况属不属于逾期,可否要求其赔偿?

咨询者:fa328341广东
[咨询时间:2012-02-2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程建锋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751135696
积分:7833
]
回答时间:2012-02-21 21:30
程建锋
依据协议,你难以证明对方逾期交楼啊.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2-02-22 23:18
吴君瑜
按合同约定的话,视为甲方按期交楼了。
吴君瑜律师于 2012-02-22 23:20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周德鸿律师
[地区:重庆-万州区
手机:15978941168
积分:2202
]
回答时间:2012-02-25 10:38
周德鸿
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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