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规定。”的规定是怎么解释的?是说可以对个别的承包户收回土地及部分土地,还是说只能对承包户之间的土地进行调换而不能收回?
具体事件是这样的,我家原来有四个人的承包土地,1999年顺延30年。
田地一直都在耕种。田地一直都在耕种我99年经读书参加了工作(国家包分配),一直工作到现在。
今年政府要征收村里的所有田地,村里就说我家的承包土地面积要把我的那一份扣除。
我家只能享受3个人的土地补偿。我家只能享受3个人的土地补偿上周村里十多个干部联合签名要收回我的那一份土地面积。
说有上边的条款规定,他们可以依法收回。说有上边的条款规定,他们可以依法收回可是我查看了好多法规好像说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就是土地管理法上的这一条有点搞不懂,他说的承包者“之间”和“调整”。
是什么意思啊?望各位能给个明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