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按揭不等于提前还款,属于转让债务的行为,不存在违约的行为,银行要求交纳10%的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口头解除合同的约定只要是真实的就是有效的。
各位律师,您好!我在广州,去年(09年)我买入一套二手房,在广州兴业银行贷款(当时是签订了3年内不能提前还款,若提前还款则缴纳提前还款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今年1月31日在中介的劝说下我把房子挂牌出售,目前已经与买家、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前给中介签委托书的时候是要求实收,签三方合同的时候也是说明税费由买方承担。三方合同中与买方约定到兴业银行办理转按手续:合同签订30天内,卖方负责到原抵押银行办理转按手续。
后来在2月8日我与买家、中介经纪人一起到兴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提出办理转按可能需要缴纳10%的违约金,由于三方合同里面对此没有提到谁来承担,因此当时买家、卖方及中介口头约定如果出现这种现象,买卖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已经缴纳给中介的中介费再协商解决。
今年3月初接到银行通知,银行认为转按其实就是提前还款,以我的贷款不足1年为理由,要求缴纳10%的违约金。因此我向买方提出按照之前口头约定撤销合同。但买方此时已经不同意,并坚持这部分罚金应该由我自行解决。现在合同限于僵持状态,买家准备起诉我拖延执行合同,要求赔偿10%房价的损失。
请问各位律师,房屋交易中转按揭手续费及罚金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原来口头解除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