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其他 > 

这样量刑适当吗?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9112什么是编号?

这样量刑适当吗?

我大哥在2008年末到异地买了点劣质烟叶,在运输途中被查收。之后车辆被长期看押。后来被拘留3天,取保候审出来。2009年12月,传来传票,要求到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3月23日收到判决,判有期徒刑8个月,扣除拘留的3天。判决书上说根据《刑法》第225、25、26、72条的规定判决。在此,我想咨询一下,这样量刑适当吗?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的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我认为收购劣质烟叶应该按照《烟草专卖法》执行,为什么回按照《刑法》执行?还有就是他们根本没有执行《刑法》72条,没有缓刑,一接到判决就被收押了?请各位老师专家帮帮忙。谢谢!

补充说明:
判8个月,罚金6千,实在重了。如果我们上诉,应该从那里入手对自己 有利?改判的纪律如何?
咨询者:fa117657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23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张宏图律师
[地区:云南-昭通市
手机:13508709534
积分:4635
]
回答时间:2010-03-23 21:08
张宏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是专营、专卖物品,你哥哥的情形是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可能是属情形严重,具体要看数量 的多少,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是可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宏图律师于 2010-03-23 21:1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23 22:15
魏国鹏
应该按照《烟草专卖法》执行。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夏德忠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886138
积分:96
]
回答时间:2010-03-24 14:26
夏德忠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法院这样判,量刑是适当的。你所说的无罪辩护,是不能成立的。几乎不能改判。

因为:第一:本案公安机关已查明,你哥贩卖烟草的行为是与人共同犯罪,而且你哥贩卖的涉案金额要一直追究他以前的贩卖数额。因此你哥的贩卖烟草的行为和数量,以及综合他与别人共同贩卖的事实,已构成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求,法院判你哥有罪正确。

第二:你说应该使用《烟草专卖法》而不适用《刑法》,也不能成立,从颁布时间来看,《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而《烟草专卖法》是1991年颁布的,《刑法》有规定的就应该按照《刑法》来处理。另外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才适用《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你们上诉几乎没有可能改判。
除非,你们能够证明你哥就贩卖那一次,不是共同犯罪,数额较小,是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等等,方有可能。但基本上几率很小。
夏德忠律师于 2010-03-24 14:2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