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方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后面的身体不适与之前的相撞有关,否则你可以拒绝。
2011年10月初,我驾驶一辆机动车直行,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对方左转撞到我的右后方,当时对方未见异常,意识清醒,当还是去了医院检查,对方要求住院,我方垫付了5000元费用,共住15天花费了7600元,因事故为最终未认定,最后的2600元,我方未垫付,由对方出的。
对方自愿出院回家。对方自愿出院回家本以为就此终结,但2个月后。
既2012年1月中询,对方又打电话说身体不适,要住院,意思让我们出钱。
想咨询一下我们还要负责吗?该怎么办?急急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