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9月21入职,10月17离职。不支付离职后工资。
仲裁请求:支付9月份工资差额部分;支付10月份工资和餐补。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办公室内监控录像;9月工资签字单;10月17日签到单。(这些证据都在企业)
企业没签劳动合同和办社保,9月份工资现金支付。考勤制度在离职那天实施,只有最后一天上班的签到。仲裁庭让我1月18日去提交证据,现在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在企业里,该怎么办?能否申请仲裁庭收集证据?这个案子,我是不是只需要征募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