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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工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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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627什么是编号?

求助!!!工亡赔偿

我姑父是我县城一私营企业的烤酒师,每天一个人要爬十来米左右用铁棍焊接的梯子上锅炉,经常工作超过12小时、加夜班。

2009年12月不记得几号上夜班,十点左右上锅炉时摔了下来,头颅严重摔裂,因一个人值班具体情况无人知晓,至工友发现时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企业正在给我姑父办理工伤死亡赔偿,请问在获得工伤死亡赔偿的同时能否向该企业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又该如何向该企业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赔偿?

咨询者:ROBECCA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10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于云波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手机:13578741979
积分:400
]
回答时间:2010-03-10 20:51
于云波
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10 21:13
魏国鹏
1.你姑父的情况属于工亡,同时企业的行为构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罪,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你姑父可以获得下列工亡待遇:
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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