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我与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劳动合同),共签了4次,分别是2006年9月~2007年9月,2007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12月,因2008年7月份怀孕,后来公司和我补签了一页合同即2008年12月~哺乳期结束(即2010年3月)合同终止,现在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呢?按照我的情况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赔偿呢? 在此先谢谢律师的指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