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来苏州找工作,因本人身份证丢失,用自己妹妹的身份证找了份工作,在一家日资企业做操作工。在2010发生一次工伤事故,公司按法律程序做出工伤鉴定赔偿,但要求在合同终止时才能领取到赔偿金。前些天合同到期,又跟公司续签了合同,签完后公司发现我使用的不是本人身份证,要求本人自动离职。
请问:一,我还可以要回我的工伤赔偿金吗?
二,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我能领取失业金吗?
三,我所交的社保能取出或是转到自己的名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