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与今年12月到期,且厂方在08年1月1日之后又分别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现在厂方因运营不好需要裁员,那对于08年以前工作的那么多年,是否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注: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到目前为止厂方未作任何反应,劳动者是否可以认为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厂方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劳动合同,那这十多年的经济补偿金要怎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