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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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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454什么是编号?

房子纠纷

我家的房子与自来水公司的老房子共用一堵山墙,该山墙是自来水公司的现在自来水公司拆除老房子,建造新房,拆除山墙后,造成我家房子地基滑坡,楼层开列 ,与自来水公司交涉赔偿事宜,自来水公司说是建筑商的责任,与建筑商交涉,建筑商说是自来水公司的责任, 互相推矮,现在建筑商为防止我的地基滑坡,又在我家房子内打了5个桩,请问1、自来水公司、建筑商是否是共同赔偿义务主体,2、我能否责令建筑商立即停止打桩。

咨询者:fa116318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05
悬赏分:
解答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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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03-05 16:17
殷国丰
1、自来水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建筑商非共同赔偿义务主体.2、我有权责令建筑商立即停止打桩。
潘小鹏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717874752
积分:56
]
回答时间:2010-03-05 16:33
潘小鹏
你好。你目前的情况是相邻关系的侵权纠纷。自来水公司作为与你房屋共用山墙的相邻房屋产权人,在委托施工时未尽到妥善预防和全面防护责任,导致你房屋主体结构受损,对于房屋的修缮和价值贬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建筑施工方作为承揽该工程的施工人,未尽预先告知义务和进行施工评估测量,直接导致房屋损害的发生,其负有直接责任。 解决方案:可立即将上述二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施工方作为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当然,起诉前还需要做详细的取证、公证、初步评估损害价值等工作。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05 16:39
魏国鹏
自来水公司是山墙的主人,建筑商只是受其委托的施工人,出了问题应该由山墙的所有权人即自来水公司承担责任,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属于相邻关系侵权,你有权要求其赔偿,也有权有权建筑商停止打桩。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一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戴长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311003088
积分: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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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05 16:41
戴长洪
1、本案涉及相邻权问题,属于自来水公司侵犯相邻权,你主张的赔偿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同时你也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责令建筑商立即停止打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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